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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义:清代北京的山西商人——根据136宗个人样本所作的分析,《中国经济史研究》2008年第1期
上传日期: 2018-04-16 作者:

   内容提要:文章以136宗个人样本为依据,对清代晋商在北京的经营活动作出分析。内容包括:从商者的原属州县、经营范围、经营行为、成功和失败者的例子,以及官府对经营者的干预。样本中所指从商者,既有老板、掌柜、管账,也有店伙、帮工和学徒,涉及的商号,多数是资本不大、用人不多的中小铺户。这对人们谈商业、商人,动辄便是名贾名号,忽视对众多中小铺户的探讨,也许能起一定的补阙作用。

  在清代北京的商业活动中,晋商,即山西商人,无论就其资本之投入、参与的人数和经营的领域,均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所谓“京师大贾多晋人”,①或者“服贾于都会(指北京)者实繁有人”,②均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本文是通过一些个案资料以反映他们在北京的从商经历。尽管它显得琐碎,不足以从整体上展示晋商的辉煌,但由于所说都是一个个具体实例,并适当地加以归类统计,以此来窥见其经营规模,以及遭遇的困顿。这种由微观分析入手、采取另种视角的考察,对在宏观分析中可能被忽视的某些细节,应该会有所补充,而计量统计往往又是定性分析的基础,所以,这为我们加深对晋商发展历史的了解,也许不无裨益。

  本文资料主要出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档案,包括“乾隆朝刑科题本”、“宗人府来文”、“内务府来文”和“刑法部档案”等,时间从乾隆元年(1736)到宣统清亡为止(1911),共摘录晋商个人样本136例,内乾隆朝50例,嘉庆、道光时期29例,之后晚期57例。需要说明的是这些样本,就身份而言,有独资或几人合伙开设铺号的老板和曾当过老板的70人,居于管理层的掌柜、账房4人,店伙、帮工50人,学徒4人,以及临街叫卖小贩2人,寻工待业6人。之所以要把老板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内,是因为在商业活动中,作为独立经营者的店铺老板固然十分重要,另如掌柜、账房、店伙、帮工乃至学徒,同样都是商业运作系统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何况在激烈的商业竞争环境下,老板也可能因为经营不善等缘故而下降成为店伙和不名一文的穷人,而店伙等人,则由于机遇和勤劳,上升为掌柜、店主的。类似例子,下面在结合具体分析时还会谈到。

  再说136名在京商人的籍贯。他们中祁县籍20人,比例最高。以下文水12人、太谷9人,介休、平遥、绛州(今新绛)各8人,汾阳、阳曲各7人,榆次6人,太原、徐沟、翼城各5人,平定州(今阳泉)、浮山、太平各4人,临汾3人,稷山2人,灵石、代州、闻喜、潞城、虞乡、长治、凤台(今晋城市)、大同各1人,更有11人只称山西,无具体州县名。上述商人籍贯中,太原、阳曲、榆次、太谷、祁县、徐沟、文水清代受辖太原府,汾阳、平遥、介休归于汾州府,临汾、浮山、太平、翼城属平阳府,绛州、稷山、闻喜属直隶绛州。它们中大同位于晋北,代州偏晋东北,余下全在晋中和晋南,是山西的商人之乡,其中像祁(县)、平(遥)、太(谷)、介(休)等地,更是名商辈出。我们统计的在京晋商籍贯,尽管不够全面,但确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现实。

  这些晋商在北京从事商业的范围相当广泛,涉及近30个行当,计银钱店13家(内3家称烟钱铺,系钱业和烟业兼行),粮店8家,酒铺、油盐店、砖瓦厂各5家,烟铺、茶馆各4家,当铺、干果店、碾房(碓房)各3家,煤铺、木厂、杂货铺、粥铺、客店各2家,估衣铺、成衣铺、饽饽铺、饭店、草铺、香铺、铜锡器店、古玩店、羽缨局各1家,还有开设炉房、铜器作坊、小煤窑、砖瓦窑,从事贩羊、贩骡马买卖和在工部铸钱局工作等。另有4家铺号因没记载经营何种行当,只得告缺。

  钱店也叫银号,与票号、钱庄、汇兑庄归于一类,具有银钱兑换、收付、保管和借贷的职能。北京是京师,大小官员麋集,还有届期应考的士子,等着引见的待派候补官。他们除本人和随员消费外,需要各种打点应酬,免不了要向钱店、银号转账借贷;另外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也离不开钱铺的银钱周转,所以大小银钱铺号林立。清代在北京经营银钱业的分浙江、山西、山东等帮,像著名的“四恒号”,“始于乾、嘉之际,皆浙东商人宁绍人居多,集股开设者,资本雄厚,市面繁荣萧索与有关系”。③山东帮则专心于该省籍铺号,如与“八大祥”有存放款来往。④若以历史悠久、铺号众多、分布面广且资本雄厚,惟晋商占有绝对的优势。在上述统计的近30个行当、80来家铺户中,从事银钱店的有13家,可见北京晋商对此涉足之深。应该说,这13家银钱店,多数是资本不多的中小型铺号,但也有稍具名声者,像由山西民人宋氏开设的合义号钱铺,于嘉庆六年(1801)十月通过章京富克额,两次向郑亲王府贷款3 000余两,⑤虽然数额不大,可资质却更重要,因为没有一定的信誉与经济地位,贵为亲王的府里人是不会轻易向其开口举债的。开设银钱铺,经营金融类业务,目的当然是为赚钱,但他们也有自己的道德底线,“放京债者山西人居多,折扣最甚,然旧例未到任丁艰者不还,革职不还,身故不还”。以故诗称:“借债商量折扣间,新番转票旧当删。凭他随任山西老,成例犹遵三不还”。⑥这“三不还”既体现了一种经营风险,也是商业运作中必须承担的道德成本。

  上面统计的13家银钱店,还包含了3家烟业兼营钱业的烟钱铺,像翼城人王金印于道光年间开设的名叫恒利和的烟钱铺,又有绛州人孙虎臣开设的东天德烟钱铺,以及绛州某老乡开的北新和烟钱铺。⑦有的学者曾结合民国时的例子,对此作过解释:

  开钱庄是个赚钱的大生意,据民国八年的统计,北京从事银钱兑换业务的钱庄有58家、汇兑庄7家、兑换所37家。不但钱庄做这种生意,一些烟铺、酒馆也做。如西城的柳泉居饭馆则“酒馆而兼存放,盖起于清初数百年矣。资本雄厚而信誉坚”,柳泉居的“存款取息极微,都人都以其殷实可靠,往往不责息”,居然“有存款多年,往取而银之原封曾未动者。”⑧看来有一定资金后盾的烟铺、饭馆兼营银钱业在北京并不少见。这对于铺号老板,等于顺带多赚一份钱,可却方便了某些顾主的小额资金周转,不必为此专去银号招风显眼。

  夏仁虎《旧京琐记》:“北京老米碓房,都是山东人所开,相沿已久,又称山东百什房”。老米属漕运陈粮,一直用于向官员和八旗兵丁关发俸米,“民间所食乃官米余粒转粜者耳”。⑨老米需经碓房加工方成可食精米。这一行当便掌握在山东人手里,并顺势控制了北京的粮食市场。尽管如此,因为粮食关系着城市百姓生活,除设栈趸聚的大粮商,还有专事零售、遍布于大街小巷的小粮店商。况且北京居民食粮不只漕运陈粮一种,很多需要由外地采购而来,像从口外八沟(今河北平泉县)、归化城(今内蒙呼和浩特市)等地的小麦和各色杂粮就源源供应京师。口外蒙古一向是晋商的天下,面对如此商机,当然不能白白流失,必定要加以利用。档案记录的8家粮铺和3家碾房便是证明。像祁县人郝良立等4人合伙所开粮店,至少在乾隆前期业已存在,当时郝还与同县人郭大另外开了一家粮店。⑩碾房与碓房一类,是专门加工粮食的,如将麦子或一些杂粮碾磨成面粉。有名叫德胜成的碾房开设于乾隆年间,另一家天复昌碾房则开于道光年间,老板都是祁县人;再有石大所开碾房则为徐沟人。(11)道光二十四年(1844),太原会馆立“粮行公立碑”,(12)应是晋商参与北京粮食贸易的又一明证。

  由于油、酱、醋、酒乃是上及王公贵族下至普通百姓每天离不开的生活消费品,尤其是醋,系山西名产,需求量大,可它们都要用粮食作原料。清代北京的粮食加工店,颇有与油盐酱醋一起发卖的,原因就是除盐外,原料都可随近取得。当然也有单独设铺的,这种油盐铺卖油、卖盐、卖醋、卖酱,还卖各种酱小菜和新鲜蔬菜,甚至卖纸、卖烟酒等,俨若百物俱陈的杂货店,却又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小民的日常需求。我所辑得的5家油盐铺,很可能类似这种形式的中小铺号,以油盐店为名,搞多品种买卖,这是山西商人的精明之处。

  再说酒铺。山西不乏有好酒,自明以来,罗列于京师商市的山西酒有襄陵、桑落、潞酒、羊羔及河津等多个品种。其中最先出名的是襄陵酒,接着羊羔酒又后来居上。明王世贞(1526—1590)《酒品》称:“羊羔酒出山西汾州、孝义等县,白色莹彻,如冰清美饶,风味远出襄陵之上”。(13)汾州的汾阳、孝义等县,便是著名的汾酒之乡。当时虽无汾酒之名,却与随后出现的汾酒有着密切的因袭关系。汾酒的出名,是因为它的制作精细独到,与众不同:“汾酒之制造法与他酒不同。他酒原料下缸,七八日之酝酿,一次过净,酒糟齐出矣。汾酒酝酿最缓,原料下缸后须经四次,历月余,始能完全排出。且其性最易挥发,存积稍久,则变色减秤,暗耗不赀”。(14)汾酒属于烧酒或白干一类,在北京很有市场;再就是由汾酒调配而成的竹叶青,也有人喜欢。北京的酒铺分3种:一是南酒店,除卖绍兴黄酒,也有竹叶青酒;(15)再就是京酒店和药酒店。京酒店“则山左人所设”,也就是山西人的买卖。(16)笔者在档案中见到5家酒铺,2家的店主是榆次人,2家太谷人,1家浮山人;具体年代是:乾隆、嘉庆时各1家、道光时2家和光绪时1家。(17)这些店的老板虽不是汾州人,但不妨碍他们卖汾酒等山西佳酿。北京山西人的酒铺中,最大众化、也最具特色的便是大酒缸。金受申在《老北京的生活》中写道:“大酒缸是北京味十足的好去处。经营大酒缸的人,以零卖白干为主,贮酒用缸,缸有大缸二缸、净底不净底的分别。缸上盖似朱红缸盖,即代替桌子”。又有人说:“开大酒缸多为晋人,晋人善精打细算,但在经商方面却很讲道德,不赚不义之财,像在酒里兑水和在酒菜上做手脚的事是不干的。大酒缸的照顾主儿都是些回头客和熟人,在酒中兑水的事是在砸自己的牌子,这种赔本儿赚吆喝的事,他们觉得不合算”。(18)大酒缸的老板是山西人,却能营造出如此温馨、极有京味的氛围,并构成北京大众文化的一部分,这是一般外地商人很难做到的;再就是大酒缸是一种小本买卖,面对的是北京的中下层人士,即使如此,卖家也要讲诚信。这样的经营理念,既平常,却极具创造性,这就从整体上提升了晋商的位置,同时也带动了人们对山西商人经营业务及产品的信任度。

  清代北京的典当业分为官当和民当两种,乾隆九年(1744),全城内外有“官民大小当铺共六七百座”。(19)官当中,有的归于内务府辖领,其收入直接缴存皇室府库。北京的民营典当,直到明末崇祯年间,徽商仍占有优势。入清后,晋商因其天时地利,在京积极扩充地盘,终于后来居上,成为最大的典当帮。有的学者认为北京的民营典当业,始于清代嘉庆年间。在当商出现之前,仅有小押。所谓小押,属于临时短期性质,其资本没有定额,期限利率也没有法定标准,一般都是私立规约。只有到嘉庆八年(1803),才有当商正式营业的明文规定。(20)从我见到的3家当铺中,有1家即介休人胡永祥的兴隆当号,早在乾隆三十四年(1769)已经开张营业。(21)另有一则记载,从山西本店派强从兴(介休人)来京接管原系山东招远岳姓所有的义盛当铺。(22)至义盛当铺因何被接管,以及接管后的具体安排(内言其原店伙计均为招远人),则未见后续记载。

  清代北京山西商人在诸如纸张、颜料、桐油、干果、土布、皮货等行业的活动也很突出,甚至占有垄断地位。这些,有的在资料中有所显现,譬如在4家烟铺中(分别由祁县、绛州和翼城人所开),翼城人聂晋候的万宝泉烟铺,明确记载参加了河东烟行会馆,不过笔者在李华教授所辑的乾隆、嘉庆间的五通河东会馆碑文中,没有查到它的名号。(23)也许因它开张稍晚,来不及列名其间(笔者所见资料的年代是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再就是干果业,据《京城旧俗》(24)称:

  北京的干果子铺是山西人专营的。北京经营此业者,可以说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山西人。原来山西大枣最适于制成“金丝蜜枣”,由此发展,干果和蜜饯类日益多样化,干果子铺就以旗人为主顾而在北京立住了脚。

  资料中有长义德等3家干果店或干果局,时间都在清末光绪年间,老板均为祁县人。(25)有关晋商从事砖瓦行业的情况大致可分两种:一是设窑烧制,又兼发卖,像乾隆间文水人郭起所开砖瓦窑,和介休人王天珍开天成砖窑厂,以及由文水县人刘二为管窑、其产权归于裕亲王门下赵二的某窑厂便属于此。(26)它们的地点多设于城外郊区如西直门外、阜城门外等。再就是在城里开设铺号,只贩卖不烧制,如乾隆五十七年(1792)汾阳人吴显宗所开砖瓦店便是。(27)炉神庵位于北京崇文门外,由山西商人所建,乾隆十一年(1746)有人集资重修炉庵老君殿,借此勒石称:“吾山右之贾于京者,多业铜、铁、锡、炭诸货,以其有资于炉也,相沿尸祝炉神”。(28)档案中辑得的有人开设炉房(29)、买卖铜锡器、经营煤窑、煤铺,以及为官家当炉头和做磨钱工等,都归于炉神要保佑的对象,而且门类繁杂。至于资料中还涉及的一些铺号和行业,因嫌零碎,不再一一列述。

  由于资料本身的限制,上面介绍的商号和行业,充其量只是清代晋商在北京的一部分,像纸张、颜料、桐油、皮货等行业就没有反映,而这些行业对清代北京的商业市场是相当重要的,不过即使如此,仍能感受到晋商在北京触角至深、势力至大,在商界执有牛耳之势。

  在有关晋商成就的讨论中,它的经营之道常常得到很多学者的赞誉,如讲求诚信、不惜薄利、严格店规等,尤其是实行顶身股调动全店人员的积极性,更认为是推动内部机制良性运转的好做法。这些,有的笔者在前面已略有提及。至于顶身股是否有利于商店的经营,关键在于公平公正。档案中有这么一则记载:祁县人郝良立,与同乡崔得仁、表外甥冯二3人合资开设粮店,又请老乡殷大为伙计,说好年终分红时,除资本股外,各再以身子顶充,4人平分人力股。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底分红后,郝自认身为商店首创者,居中运筹,付出不少,可在所得上,却丝毫未见体现,不免心存愤懑。新年过后,4人聚首,准备重新开张。郝却积怨爆发,于正月十五夜,将崔、冯、殷3人用刀砍死,并放火灭尸,制造了一出惊人命案。(30)郝良立因感于分红不公闹出的人命案子,虽然只属个别,也不能算实行顶身股不成功的典型事例,但却也透露出经营中的利润分配,始终是个敏感问题。特别像郝等4人,身份大体相同,既是老板(殷大除外),又是伙计,即使大家有言在先,在具体运作中也需根据情况,对某些条规约定,不时作出调整,使矛盾能及时化解,隐患得以消除,这是制度建设中必须注意的。

  当时人们经商,为了互相有所依靠,常以地域分帮,具体到每家商号的用人也是如此,像山东人开的商店多用山东人,山西人开的商店用山西人,甚至还是同一县份人,见下述例子:(31)

  (一)太平县人王公和在京20余年,开古玩铺生理,店伙王栋清系公和堂弟,学徒王栋臣又与栋清有远房亲戚关系。他们都是太平人。

  (二)卢工,浮山人,酒铺生理,店伙张兴安,浮山人。

  (三)吴显宗,汾阳人,砖瓦铺生理,店伙武吉贵,系吴妻弟,也是汾阳人。

  (三)魏二,平遥人,开永德斋茶馆,伙计裴二,平遥人。

  (四)石大,徐沟人,开碾房为生,帮工石宝子,徐沟人。

  (五)郭起,文水人,开砖瓦窑,帮工曹统,文水人。

  (六)杨某,德胜成碾房老板,祁县人,伙计王治泰,祁县人。

  (七)闫全胜,祁县人,长义德干果铺铺主,伙计卢家奎、孔昭奎、薛体人均祁县人,薛还是闫的外甥。

  (八)孙虎臣,绛州人,东天德烟铺老板,伙计张嘉年,绛州人。

  (九)韩耀,汾阳人,起骡马生理,帮工李世忠,也是汾阳人。

  (十)韩瑞,阳曲人,工部宝源局炉头,雇佣同县人魏玉有、李英、李玉、李三儿、魏玉环等人剉钱、磨钱。

  (十一)管窑刘二,文水县人。窑工刘二、庞得海为文水人,王二籍平定州,薛仕人籍平遥。

  (十二)王会,榆次人,雍正六年(1728)进京做买卖,雇郭四为伙计。郭系平遥人。

  以上12个例子,有10例老板与帮伙、学徒是同县人;后2例不是本县老乡,却同是山西人。当然这个统计不一定完整,因为一个铺子可能雇佣2个以上伙计,这样其他雇工的籍贯也许与老板会有不同,而且确实也有这样的例子。像太平人王远来开有某铺号,学徒崔四便是直隶冀州人;平遥人孔大系永泰轩茶馆老板,在跑堂中有名叫胡四者,是京师宛平人。(32)也有山西老乡聘到外省人所开店内工作的,介休人张芳就被直隶蓟州人雇作该店号的管账;文水人王京,更受某太监邀请,成为龚三德钱庄店伙;再如平遥季二在业商时,与直隶南宫人互有交往,当季的铺号歇业后,因暂无居处,便被收留,让其在店内耽搁,顺便作些帮手。(33)不过总体来说,本乡人雇佣本乡人,仍是当时的主流,商业的地域保护性质仍浓厚存在,难以破解。

  与传统的农业和手工业相比,商业最充满竞争色彩,所谓商场就是战场,在当时亦不例外。在笔者辑得的北京晋商资料中,不乏有此记录:山西人田玉和来京开设铺号,经过几年勤力经营,后来竟扩大到柜上有20余人的不小店面;翼城县石一元,原在同乡张元白粥铺当伙计。因石为人机敏灵活,又陆续筹得些资金,终于改变身份,成了张元白的一个合伙人。(34)既然有成功的例子,必然也会有失败者,这似乎更多。祁县人王治泰,原开粮行生理,因遭遇亏空关张,只好降格以求,到德胜成碾房成为一名伙计;颉荣,祁县人,原开烟铺,后乏本歇业,因家有父母妻儿,想做无本生意,买赌具聚赌,结果被官家查获,本人遭到拘押;太谷人孙锡珍,是位油盐店老板,后来商店被人吞并,老板做不成,沦落至负苦度日,行窃被抓;马田永,祁县人,开粮店为生,粮店关张后,情绪低落,一直闲住。同县人赵四急需回籍处理家事,原开铺号暂停营业,托马田永为其看守空号;山西人孙顺儿,先是煤铺掌柜,后至打工度日;王天珍,介休人,天成砖窑窑主,亏本歇业,看守破窑以待复兴,可总成不了气候;陈彦长,临汾人,原油盐店主,歇业后,闲居无职业。(35)在这些前老板中,最令人扼腕的是浮山人杨安,他原经营一家油盐店,不料得病呜呼。妻子郭氏竭力支持,终因不堪赔累关张。郭生活无着,欠账难偿,被逼将女儿送至下处(下等妓馆)卖奸以活。

  其实在商业的竞争场上,最缺乏保障的是那些本来就是打工过活的店伙和帮工。一旦他们被老板辞退,又无其他工作顶替,便会立即陷于绝境。榆次人闫承仁,原系义永和酒铺帮工,因得痨病被店主辞退,老家尚有母亲和一个4岁小儿(妻子病故不久),他既无钱治病,又缺盘费回家,无奈之下,只好自尽求解。(36)祁县人张受,原在北京有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还把妻女从山西老家带了出来。可祸不单行,张受突然病故,其妻情急投井死,留下孤女无所依藉,一个生活尚称平稳的家庭便如此解体了。(37)还有一个叫刘三的19岁小伙子,原籍盂县,在某砖窑厂作工。后窑厂倒闭,刘三在寻工过程中,传染霍乱,行至京郊张村病剧,求告附近赵二窑上暂息。管窑刘二为文水人,怜刘三同姓又是同乡,允诺借宿。当晚,有窑工朱花子等人,以刘三年少,将其鸡奸。至晨,朱等见刘三倒卧窑后地上已无法行走,便抬至乱葬冈内将其抛弃。(38)一个不满20岁的青年,因为失业,贫病交加,竟被如此草菅人命。

  透过所辑事例,颇见到有人满怀希望从山西老家赶到京城,结果求职不成,却困顿于客地。太谷人田小麻,原想姐夫张某在永隆太铺号佣工,叔伯姐夫在花市一家粮店当伙计,通过他们帮忙,可以寻到一份工作。及至进京,才知不是一会事,不但工作找不到,连吃住也成了问题,流落街头,讨乞度日;段玉全,徐沟人,来京后长期谋职无成,不得已去做行窃勾当;还有凤台人王双儿,竟因此成了惯窃;浮山人秦天幅则以拐骗苟且谋生。(39)太原人李桐于雍正十三年(1735)正月往京师托人寻事,挨至十月仍未见头绪,无奈之下只好返还家乡,可又觉无颜再见妻儿,逗留太原城里,白天出力佣工,晚间借宿于庙,权且过活。(40)

  由于清朝政府对商业、商人的歧视,一旦出现纠纷,特别是牵涉到与当局有关时,便失去公正,作出不利于商人的判决。前述嘉庆六年(1801)郑亲王府向合义号钱铺借银3 000两一事,迨至十六年(1811),按原定二分起利,连同本利已积银8 000两。继任钱铺铺主宋义屡次具禀求还,均被郑王府借故推托。无奈之下,宋义只好向中城御史衙门呈控。经转刑部

  研审,确认:“查郑亲王门上据复所借宋仁(宋义前任)银两,实系府中使用,由部查例断来,自当如数偿还”。但私下还是通过软硬兼施的办法,要商家答应承让。最后的判决是:“按律一本一例,应找银四千三百两(因前曾陆续还过银1700两),因两造情愿酌减,还银二千六百两,当即照数断还”。(41)根据清代惯例,民间借贷均按2至3分计息。合义号向郑亲王府贷银用的是2分息,属于就低不就高,而且前后一拖10年,最后只还了2600两,加上前偿1700两,实际只够本银数(10年间银价已涨了不少),所积利息等于泡汤。可当这份判决上送朝廷后,嘉庆帝立批示:“本日(嘉庆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奉旨依议,钦此”,真让合义号老板宋义欲哭无泪。

  到了清末,国家内乱外祸不断,经济状况节节恶化,商业经营风险也在增大,尤其是处于风口浪尖的金融行业更是如此,常有银钱铺号倒闭。每遇此事,官府均以防止挤兑、保护债权人利益进行封店追产,实际是商家破产,官得好处,中小债权人倒霉。光绪元年(1875)七月,绛州人韩钊镛所开晋泰钱铺倒闭,有关当局立即封账调查。(42)期间,韩虽被净身抄监,可应付之账却无下落。又如光绪十年(1885)初,永泰昌和乾泰昌两家钱铺同时歇业,掌柜绛州人殷桐轩弃店出逃,不知所终。官府虽移文查封了殷老家的财产,然亦无更多的善后之策。(43)由于买卖难做,有的铺号因亏欠太多,实在难以为继,由铺主主动要求官府出面封店。下面就是这样的例子:(44)

  具呈人山西绛州人张嘉科,年二十一岁……小的来京,在前门外煤市街孙虎臣所开东天德烟钱铺帮伙。去年(指光绪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孙虎臣铺内开出票存,因取钱人众,一时不能开发。孙虎臣赴中城司请封,眼同由铺内起出钱票底簿等物,将铺查封,按照底账核算,实亏票存三万九千余吊,银票存一千二百余两,讯供详城送部。蒙赏期限收回票存五千吊交案下,余未能开发完竣,将孙虎臣□罪监追,并将小的保释,替孙虎臣讨要外欠账目。今小的由外替孙虎臣讨□欠账并孙虎臣原籍产业,连铺内家伙□铺底倒出,凑合银钱数目,已敷开发。为此恳祈押令孙虎臣将实亏银钱票存如数开发清楚,以救孙虎臣性命。

  此事发生于光绪十八年(1892)八九月间。东天德是一家经营烟叶又兼银钱贷放的烟钱铺,因有亏空发生挤兑,无法应付,主动要求官府介入以控制局面。官府除查封该店钱票底簿外,还将东家孙虎臣并帮伙张嘉科拘押。在算明亏欠后,当局将张嘉科放出,命其代孙虎臣依限凑银补欠。上述就是张嘉科在筹足欠银后,恳请解除对孙羁押的一份呈文。其实,即使孙虎臣出得监牢,也很难再在北京商场立足了。因为他身家财产(包括原籍产业)都在这次事件中被一扫而光。商人失去资本,加上因挤兑而丢掉的信誉,也就意味着失去一切,这就是商业竞争中的残酷之处。

  清前中期是晋商发展历史上的鼎盛时期,这不但体现在商业地域、资本和商人队伍的扩大上,而且在经营的领域上也有很大的扩展。从北京的136宗个人样本中,涉及商业行当达30种、80余个铺号便可得到一定的印象,何况它还远非全面。

  再就是我们所说、所列举的北京山西商人、商号,多数是些资本不大、铺号不显的中小商家,反映它们的经营状况。一般来说,当人们提起某行业或某商帮时,总会举出积资雄厚、名扬天下的名家名铺,这固然重要,因为它代表了一种实力和品牌。但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众多中小铺号的存在,对于提高和烘托商帮整体力量,也是不可或缺的。其实,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真正的大商家不过几家、十几家,更多的是那些中小商家。在北京,正是这些中小晋商勤奋努力,不顾本小利薄,把铺面开到街头巷尾,既流通了物资,也方便了百姓,使城市得以运转,体现它的生机,从而显示了晋商在北京的深厚基础和无限实力,两者是相得益彰、不可偏废的。

  由于本文所采样本都以个人资料为主,所以文章的第二部分介绍了一些在商业经营中成功和失败的例子,这也是商业史讨论中较少涉及的问题。实际上,商业既充满竞争,那么总会有成功和失败者。若说所见例子中失败的远多于成功者,这可能与笔者触及的对象基本都是中小铺主有关。他们本小利薄,往往很难经受冲击,甚至店主一场病,或家中某些生活变故,也会导致铺号的败落乃至关张。在文中,笔者举出3个店伙失业后,本人或家人的悲惨命运。虽然这可能属于极端,但说明与老板相比,他们更处于低层,更经受不了生活的冲击。至于那些由山西家乡来到北京求职未成而流落成为城市弃儿的情况,若从更广的社会层面考察,或许还与当时的城市化水平有关。自清中叶以后,一方面由于人地矛盾加剧,促使不少农民离开土地,告别家乡,向外流动,包括进入城市以求得更好的出路。山西地近北京,晋中、晋南又有很多商人在北京事业有成,所以人们选择进北京碰运气,是理所当然的,但这里有个供求关系问题。就城市而言,一定的城市规模,只能容纳一定的城市人口。具体到每个行业,像北京的商业,到了清晚期,市场容量不但未能扩大,还有萎缩之势,商业网点只限于此,也就无法消化不断增加的就业压力,即使有乡情之谊,也爱莫能助,是经济原则在起作用。这样讲,尽管离题太远,但也是一种道理。

  最后,本文是通过136宗个人样本介绍清代北京晋商的活动情况,但不是说,当时在京客居的只有这些人,在此之外,还有从事其他行业或因故留驻者,如行医、从教、看守会馆,在京郊佃地,以及买房收租、作中介、被拐卖为娼的女子等,不过人数不多,占有主导的,即85%以上是参加商业活动。这确实是个值得考究的问题。因为笔者还统计了其他省籍人士来京后的从业状况。如直隶(今河北),那是北京外来人口中人数最多的,他们多从事苦力和手工杂活或是些叫卖街头的小商小贩;山东的人数占第二,从商者也不少,像粮行、绸布行、饮食等业,其比例不过50%左右,至于还有些省份,因总体人口数不多,可略而忽计。如此多山西人进京,目的只奔着从商,说明晋商在北京事业上的成功,以致对家乡起着强大的虹吸效应,这也是对85%比例数所作的注解。自明以来,谚传有“无徽不成镇”的说法,形容安徽徽商在各地势力之大,但那主要在南方各省。在北方,晋商占有更大的优势,北京的例子,也许就是这样的典型。

  注释:

  ①徐珂:《清稗类钞》第6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750页。

  ②《重修河东会馆记》(乾隆二十五年),见李华编《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文物出版社1980年版,第46页。

  ③崇彝:《道咸以来朝野杂记》,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104页。按四大恒即恒和、恒源、恒兴和恒利四银号。

  ④“八大祥”系指瑞蚨祥等8大家祥字号绸布店,因经营者都是山东客商,驰名全国,融资量亦大,故使山东银号能在京师独树一帜。

  ⑤“宗人府堂稿·刑罚斗殴类”第556包。

  ⑥《清代北京竹枝词》,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34页。

  ⑦“宗人府来文·刑罚类”0728包;“刑法部档案”01276、11318号。

  ⑧张双林:《老北京的商市》,北京燕山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132页。按,柳泉居开张于明隆庆二年(1568年),是京师著名的老字号,以经营黄酒而名,有“京城柳泉居,黄酒味醇香,香惹八仙醉,醉倒神四双”的诗赞。

  ⑨李光庭:《乡言解颐》,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07页。

  ⑩“刑法部档案·刑罚类”第00927号。

  (11)“刑法部档案·刑罚类”第1048、1085号;“宗人府来文·刑罚斗殴”559包。

  (12)《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第203页。

  (13)雍正《山西通志》卷47。按:襄陵酒产于襄陵县,(明)顾清:《傍秋亭杂记》卷下:“襄陵十年前始入京,据所见当为第一”。顾是弘治、嘉靖间人,可见此酒在明代曾红极一时。

  (14)《清稗类钞》第5册,第2368页。

  (15)以竹叶青命名的酒主要有两种:一是由汾酒加入多种药材泡制成,含酒精量稍低,呈黄绿颜色的酒;另一系不加焦糖的绍兴原酒。南酒店售卖的竹叶青酒属于两种中的哪一种,尚待考究。又,据光绪《顺天府志》:通州亦产竹叶青酒。

  (16)《清稗类钞》第13册,第6321页。按:山左通常指山东,也有偶称山西者,此处当指山西。

  (17)“宗人府来文·刑罚斗殴”558包,“内务府来文·刑罚”2145号,“刑法部档案”第1253、0730、2171号。

  (18)张双林:《老北京的商市》,第160页。

  (19)《清高宗实录》卷226,页9。

  (20)孙健主编:《北京古代经济史》,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309页。

  (21)“刑法部档案”第2127号。

  (22)“刑法部档案”第5854号。

  (23)“刑法部档案”第10332号;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

  (24)爱新觉罗·瀛生、于润琦:《京城旧俗》,北京燕山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146页。

  (25)档案,“刑法部档案”第10204、10708、17337号。

  (26)档案,“军机处录副档”第1663号;“刑法部档案”第15743号;“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乾隆元年三月二十七日允礼题。

  (27)档案,“刑法部档案”第2162号。

  (28)《重修炉神庵老君殿碑记》见《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第40页。

  (29)徐珂:《清稗类钞·炉房》:“炉房亦称银炉,专铸造马蹄银,京师、天津、上海、汉口均有之,亦兼营钱业”。

  (30)档案,“刑法部档案”第00972号。

  (31)档案,“刑法部档案”第17337号;“内务府来文·刑罚”第2171号;“刑法部档案”第2162号;“宗人府来文·刑罚斗殴”562包;“宗人府来文·刑罚斗殴”559包;“军机处录副档·刑罚”第1663号;“刑法部档案”第1048、10204号;“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乾隆四十年九月初八日舒赫德题;乾隆五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阿桂题;乾隆元年三月二十七日允礼题;乾隆元年二月初一觉罗石麟题。

  (32)档案,“刑法部档案”第17337号;“宗人府来文·刑罚斗殴”556包。

  (33)档案,“宗人府来文·刑罚斗殴”0734包;“刑法部档案”第2127、01196号。

  (34)档案,“刑法部档案”第17337、9078号。

  (35)档案,“刑法部档案”第1048、10820、21099、15743、21129号;“宗人府来文·刑罚斗殴”732包,第1196号;“内务府来文·刑罚”第2148号。

  (36)档案,“刑法部档案”第1253号。

  (37)档案,“刑法部档案”第17353号。

  (38)档案,“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乾隆元年三月二十七日允礼题。

  (39)档案,“刑法部档案”第10350、11345、9189、19940号。

  (40)档案,“乾隆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乾隆元年六月初三日觉罗石麟题。

  (41)档案,“宗人府来文·刑罚斗殴”556包。

  (42)档案,“刑法部档案”第13230号。

  (43)档案,“刑法部档案”第05900号。

  (44)档案,“刑法部档案”第01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