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本文利用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激励理论和历史比较制度分析理论,对明清时期的徽商和晋商的商帮治理模式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了两者治理结构的差异的成因,每个商帮治理模式内部各种激励手段的互补性,以及商帮治理与地域文化、商人信念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引言
明(1368~1644年)中叶以来,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和交通条件的改观,从事长途贸易的地域商帮在中国商业发达地区陆续兴起。所谓地域商帮,是指以地缘、血缘和业缘为纽带形成的松散商人群体;明清时期兴起的地域商帮之著名者有徽商、晋商、粤商等,他们在流通领域活跃了四百余年,对16世纪以后的近世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中,发端于北方的晋商和来自南方的徽商以资本雄厚、贸易全国最为著名,所谓“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徽州),江北则推山右(山西)”①。
晋商和徽商相继形成于明代中叶,在商贸影响方面旗鼓相当,不分伯仲,时人有“北晋南徽”之说。如果我们认真研究其商帮治理结构,却可以发现许多重大差别。徽商是以血缘和宗族关系为基础,强调在宗族子弟中选拔经理和伙计,依赖隐含契约、族规家法治理商帮内部的代理关系;晋商是以地缘关系为基础,整体上放弃了在宗族内部选拔经商人才,遵循避亲举乡原则选择同乡出任经理和伙计,利用正式的号规约束、用接近现代意义的奖金和股俸制度激励商帮成员。中国文化历来是重视血缘和地缘关系,为什么兴起于大约同一时期、受同一国家文化影响的两个商帮却会选择同一文化中的不同要素,形成如此不同的治理模式?而且,不同的治理模式并没有影响两个商帮所取得的商业成功,这又是为什么?同样有趣的是,徽商和晋商所处的地域文化、商人习俗也有显著差异。比如徽商“儒风独茂”,却又有举族外迁、并在经商地修建宗族祠堂的习俗;而晋商推崇“学而优则商”,却又“安土重迁”,商人极少携家眷外出经商。徽商最重要的祭祀对象是朱熹,遍设全国的徽商会馆都修有专祀朱熹的文公祠,而晋商凡在异地经营者,一经发展便集资修建关庙,供奉关公。这些地域文化和商人信仰的差异与徽州和山西两地商帮治理模式又有什么内在关联呢?
本文试图系统地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利用近来发展迅速的激励理论和历史比较制度分析(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理论,整理和发展了一个对商帮治理进行比较研究的分析框架。借助这个分析框架,我们对徽商和晋商的商帮治理模式进行了系统的描述和分析,并探讨了两者治理差异的成因和内在逻辑以及商帮治理与地域文化、商人信念之间的互动。
徽商与晋商作为明清时期最著名的地域商帮分别吸引了大批学者,两个商帮各自的兴衰历程、商业活动、商帮文化及其历史作用多有论著②。在商帮比较研究方面,学者或从某个侧面进行比较,或就其代表人物进行比较,作整体比较的不多(王世华,2005)③。现有两个商帮的比较研究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注重史料的收集与比较,但缺乏深入分析。王世华(2005),张正明(2001)以及刘建生和刘鹏生(2005)以翔实的史料指出了徽商与晋商的相似与差别,但都没有讨论造成上述异同的微观机制,这使比较研究停留在史实材料的收集和对比层面,不利于人们深入了解明清时期决定地域商帮运作机制和经济绩效的根本原因。另一特点是有些研究者探讨了徽商与晋商差异的成因,但忽略了解释变量的内生性从而颠倒了因果关系。比如,刘鹏生等(2003)提出晋商与徽商形成不同管理机制主要源于宗族关系差异,其根源则是地域文化差异,表现为徽商有“儒风独茂”和举族迁徙的地域文化,而晋商讲究“学而优则商”和固土守迁的地域文化。他们推断:宗族观念差异构成了晋商与徽商管理机制的基础;而地域文化与经商理念的差异形成徽商重约束、晋商重激励的运作机制。我们认为这一推断值得推敲。从逻辑上看,单由“儒风独茂”的地域文化判断,徽商理当遵循儒家“安土重迁”教诲从而比晋商更不愿迁居才合理。其实,在地域商帮兴起以前徽州确实具有“人重去其乡”的风俗。许承尧在《歙风俗礼教考》中说:“歙俗之美,在不肯轻去其乡,有之则为族戚所鄙,所谓千年归故土也,可见歙人安土重迁”④。当明清时期外出经商者日多时,不少人依旧“壮则服贾,老则归田”⑤。因此,以徽州具有“儒风独茂”的特点和举族迁移经商地的地域文化作为其管理机制的根源实则谬矣。
与目前关于徽商和晋商的研究相比,我们的主要贡献是在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下重新组织和透视已有的史实,对徽商和晋商的治理模式的系统差异提供内在一致的分析和解释。具体地说,我们的研究思路有如下几个鲜明的特点:
首先,我们基于Holmstrom和Milgrom(1994)的理论,强调商帮治理作为一种激励系统的本质。根据这种理论,一种治理模式如果是有效的,其内部各激励工具之间的配置就必须满足一致性和互补性,当外部参数发生变化时,这些激励工具将呈现协同变化(co-movement)的特征。本文将详细说明晋商和徽商的治理模式如何满足这些一致性和互补性特征的。我们认为,只有从激励系统的角度,徽商和晋商两大商帮的治理模式的系统差异才能真正得以揭示,而以前的所有研究都未能做到这一点,使得关于商帮的比较研究基本停留在一些简单的对比阶段。
其次,在解释徽商和晋商治理模式相异的成因时,我们注重区分因果关系的逻辑链条,区分什么是外生因素,什么是内生选择结果。如上所述,现存的研究往往不严格区分外生因素和内生结果,致使逻辑推断出现问题。另一方面,给定治理模式是一种激励系统,如果我们认为某种因素是导致徽商和晋商两种治理模式相异的外生性原因,那么我们需要说明这种因素的强弱如何引起治理模式内部各激励工具的一致性调整。
最后,我们强调商帮治理模式对商人信仰和地域文化的内生性选择,从而进一步作用于地域文化和商人习俗的演变。治理模式需要一种支持性的文化信念或价值体系,从而对商人的文化信念(cultur al beliefs)产生定向性需求,以进一步强化其约束商人的作用。我们将从晋商和徽商所在地域的商人祭祀的对象的历史演化和商人信仰的差异去验证这一点,从而揭示地域性的大商帮的治理模式如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地域文化的动态演变。当然,这里我们必须非常仔细地区分地域文化中前定部分(先于商帮产生之前而存在的内容)和后定部分(后于商帮产生且受商帮文化影响的部分),否则会陷入逻辑困境之中。绝大多数比较研究注意到了两地商人在文化习俗和信仰方面的种种差别,但以往研究大多一般性地强调传统地域文化对商人行为方式的影响,既没有明确地域文化中哪些是被商帮治理所影响的,也没有说明哪些是决定商帮治理特征的外生因素。
从一个更广泛的研究背景来看,我们的本项研究涉及如何理解经济史中制度安排的多样性以及如何进行制度的比较分析(Aoki,1990,2001; Greif,2006)。关于制度多样性目前主要以跨国研究为主,而在同一国家制度和文化背景之下的制度多样性则研究不足。Greif(1998)在论及历史与比较的制度分析时,特别强调博弈均衡的多重性其实提供了历史比较研究的机会。本项研究就是这方面的一个独特例子。与国外文献揭示的商帮治理机制相比,如Greif研究的马格里布和热那亚商帮的治理模式,中国商帮治理呈现一些独有的治理特征,比如宗族关系与商帮治理的结合,员工的家庭作为“人质”约束异地员工的行为,值得深入研究。更为重要的是,Greif(1989,1993,1994)研究的商帮治理主要涉及委托人与代理人在多边惩罚下的声誉机制,而本文的研究更多地涉及商帮内部的治理结构和各激励工具的互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