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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介生:清代山西重商风尚与节孝妇女的出现,《清史研究》2001年第1期
上传日期: 2018-04-17 作者:

 

    在有关古代商业发展与妇女问题的研究成果中,学者们已对中国近世社会商人妇的社会功能与命运、明清徽州府商人妇“节烈风气”的种种表现及其社会背景等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讨,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注:这方面代表性成果有唐力行:《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周致元:《明清徽州妇女节烈风气探讨》,见《'95国际徽学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安徽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9-174页等。)同时,《晋商兴衰史》、《山西通史》等著作也对明清时期山西社会风尚、山西近代人口及婚姻家庭等问题作了较详细的说明。(注:张正明:《晋商兴衰史》,山西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乔志强主编《山西通史》,中华书局1997年版。)但一些重要的问题,如清代山西列女问题的总体状况、重商风尚与列女出现的关系、重商社会中妇女面临怎样的生活困境以及在山西商业发展中广大妇女所起到的作用等等还没有深入的讨论,本文拟就上述问题作些探讨。

一、山西方志中列女传资料的总体分析

    清代各地方志中的《列女传》资料十分丰富。在笔者翻阅过的百余部清代山西方志(包括总志与各州县志)中,绝大部分都有《列女传》内容。其中光绪《山西通志》卷一六五至一八四《列女录》集各地方志资料之大成,考订精核,体例完备,为我们了解清代山西列女的总体状况提供了便利与较可靠的依据。(注:[]王轩等纂修,《山西通志》,中华书局1990年标点本。)

    《山西通志?列女录》将收录的“列女”分为四大类,即宫闱、节孝、贞烈、贤淑。除宫闱人物外,“贤淑”类列女的数量也十分有限,全省只有百余人,自然难以较全面地反映实际情况,另外,一些“列女”产生于非常事件之中,如“贞烈”类传记中有不少是在所谓“姜瓖之乱”、“捻匪”攻略之时自尽身亡而受到官府旌表的妇女。这类“列女”也很难反映出其他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方志中收录数量最多,而且出现于和平时期的列女便主要是所谓“节孝”类列女。以太原府、平阳府、蒲州三地为例,三地合计所收节孝类列女达14628名。笔者以为,节孝类列女(下简称节孝妇女)资料是《列女录》中最具代表意义与研究价值的部分。下表是根据光绪《山西通志》卷一六五至一七八《列女录》所载山西19府州列女人数统计与排序的情况。

1 清代山西方志节孝妇女数量统计表

资料来源:光绪《山西通志》卷一六五至一七八《列女录》。

从上述表中可以看出,清代山西方志中节孝妇女资料有两大特征:数量庞大,分布不均衡。明清徽州地区曾有“烈节最多,一邑当他省之半”(注:见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二“镜中寄”,复旦大学图书馆藏原刊本。)的说法,据研究者统计,仅歙县一邑受到旌表与未受旌表的列女达8606人之多(注:参见唐力行《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第5章《商人与社区》第1节《商人与妇女》,第140-159页。)。就单个县邑范围而言,山西各地列女数难以与徽州并肩。但山西一些地区的总体数量已相当可观。如平阳府,清代受到旌表的节孝类列女人数就达6786人,如再加上贞烈类与贤淑类,数量就更多。值得注意的是,平阳府也不是绝无仅有的特例,绛州、汾州、太原府、泽州等府州的烈女数也都在四五千人以上。全省除归绥道外,节孝类列女人数高达44680人,数量是相当庞大的。

封建时代“列女”的特征在于其卓荦出群的品行,因此清朝各地官府选定与旌表“列女”的主要根据是有目共睹的、业已存在的事实,其标准不可能存在明显的区域性差异。然而,方志记载中各地出现的“节孝”妇女数量却存在较明显的差异。如府州之间的差距十分明显,如平阳府比太原府多出2185人,接近太原府总数的1/2。绛州的节孝列女数量更接近大同府总数的3倍。就山西全省而言,南北差异对比明显,以太原府为界,节孝妇女数较高的府州大多集中在南部。如排名前三位的平阳府、绛州及汾州府均在省城以南。如将南部各府州(包括平阳府、蒲州府、解州、潞安府、泽州府、汾州府、绛州、隰州、霍州、辽州、沁州等)所占百分比相加,南部府州节孝妇女总数占全省总数的72.02%,接近3/4。如果除去太原府,北部各府州节孝妇女人数不及总数的五分之一。

“节孝”妇女既然客观产生于现实人群之中,那么,一个地区出现的多少自然与该地区的人口状况密切相关,一般来说,某地区人口基数大,产生节孝妇女的数量相对就大一些。但我们也看到,人口统计数据与节孝妇女数字存在着明显的偏差,也就是说列女数量与人口数量并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节孝妇女数量最多的府州并不是人口数量最多的区域(参见表2)。据嘉庆二十五年(1820)山西各府州户口数字,上述南部各府州的户口数占全省总数的63.20%。与南部节孝妇女数量所占比例72.02%相对照,存在较大的差距。户口数量排在第11名的朔平府,列女数量却在第19位(即最后一位)。节孝妇女数量最多的平阳府,户口总数却列在第4位,而太原府却正好相反。又如绛州节孝妇女数为大同府的3倍,而户口数仅多出1/3(注:参见张正明、赵云旗编《山西历代人口统计》(上册)第70页,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可见,单纯从户口数字及统计角度无法圆满解析列女出现的区域差异问题。

2(注:表中户口数量引自《山西历代人口统计》(上册),第70页。)

序号 列女数量排名  嘉庆二十五年人口密度  嘉庆二十五年户口

   十二名的府州  排名前十二名的府州   数量排名前十二位

   的府州

  1   平阳府  蒲州府 太原府

  2   绛州   解州  汾州府

  3   汾州府  绛州  蒲州府

  4   太原府  太原府 平阳府

  5   泽州府  汾州府 绛州

  6   解州   霍州  潞安府

  7   蒲州府  平阳府 泽州府

  8   潞安府  潞安府 解州

  9   代州   泽州  大同府

 10   大同府  平定州 平定州

 11   平定州  忻州  朔平府

 12   忻州   代州  代州

二、重商风尚与节孝妇女的出现

既然人口统计无法圆满解释节孝妇女数量区域差异问题,那么,我们就必须从与之相关的其他方面寻找原因。众所周知,有清一代,商人势力的鼎盛为山西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特征之一,晋商与徽商为明清时期最负盛名的两大地域性商业集团。当时山西境内人口繁庶的殷富之区多为豪商大贾聚集之地。清代山西籍著名学者徐继畬曾指出:“晋俗以商贾为重。太原以南,所称饶沃之数大县,及关北之忻州,皆服贾于京畿、三江、两湖、岭表、东西北三口。致富在他乡,不资地力。”(注:参见徐继畬:《五台新志?生计篇》,《徐继畬集》,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5年版。)康基田《晋乘蒐略》也称“太原迤南多服贾远方”(注:见《晋乘蒐略》卷二,嘉庆十六年刊本。)。也就是说,就经商人口比例及富庶程度而言,山西境内也是南胜于北。与方志资料相印证,我们不难发现,列女数量名列前茅的府州无一例外都是清代山西境内经商风气特别浓厚、商人数量相对较多的区域。

如平阳府。明人王士性在《广志绎》中指出:“平阳、泽、潞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注:见《广志绎》卷三《江北四省》,中华书局1981年。)说明早在明代,平阳地区的巨商势力已为天下士人所瞩目。进入清朝以后,该地区依然保持着炽烈的重商风尚,出外经商的人数相当可观。如襄陵县(今临汾市西南)“邑人多服贾于甘肃、宁夏,南京、北京等处次之”(注:《襄陵县志》卷五“生业”,民国十二年刊本。)。民国《浮山县志》卷三二《风俗》称:“迨自明徂今,兵革偃息,盗贼藏匿,道路以通,商贾以兴,往来餬口于齐、鲁、燕、赵、宋、卫、中山间者十之五六,人民渐有起色。”又曲沃县人早以经商闻名,“土狭人满,每挟资走四方,所至多流寓其间,虽山陬海澨皆有邑人。”“利之所在,趋之若鹜,服贾而走四方者,踵相接焉,则固土狭人满,恒产不赡之所致也。”(注:《续修曲沃县志》卷一九《风俗志》,光绪六年刊本。)

绛州也很早以商业发达著称。“城市之民无寸田,多贸易,盈难而虚速。乡民务耕织,悬崖畴径,苟可种,无闲旷。抱布贸易,殆无虚日,土狭而瘠使然也。”(注:《新绛县志》卷三《礼俗略》引旧志,民国十八年刊本。)杨兆泰在民国《新绛县志》中对当时县民经商情况作了简要说明:“绛人性质和平,故营商亦其所长。除在本地约占全县人十分之二外,尚有经商于陕西、甘肃、河南及北京各地而自成一团体者。如西北乡人多在陕、甘两省,其数约在千人上下;南乡人多在北京,东乡人多在河南,亦各数百人不等。”(注:《新绛县志》卷三《生业略》。)民国《闻喜县志》卷六“生业”称:“邑最富庶在清道光初,至咸同而富稍减矣。非富以农,富以商也……男子十三四万竭地力不足糊口,远服贾者二三万人,岁入赡家金至四五十万。”汾州府,赵乔年《风俗利弊说》曾评论当地风尚道:“民率逐于末作,走利如鹜。”(注:《汾州府志》卷二六《杂识》引,乾隆三十九年刊本。)嘉庆《介休县志》卷四“户口”称:“介邑土狭人满,多挟赀走四方,山陬海澨皆有邑人,固繁庶之地也。”

太原府商业大县首推太谷。乾隆《太谷县志》卷三“风俗”称:“阳邑民多而田少,竭丰年之谷不足供两月,故耕种之外,咸善谋生,跋涉数千里,率以为常,土俗殷富,实由于此焉。”同治《榆次县志》卷七“风俗”称:当地“服贾者十之三四。”又徐沟县(今清徐县东)“地多沙碱,差繁赋重,贫民皆习逐末,夙号冲疲不虚也。”(注:《徐沟县志》卷五“风俗”,光绪七年刊本。)

节孝妇女问题,究其本质,是婚姻家庭问题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节孝”列女之所以受到旌表,是因为具备了“节孝”的美德。笔者所强调的“节孝妇女”最突出的特征便是在丧偶或丈夫离家久久不归的情况下,能够矢守名节,不再改嫁,维持家计,孝养公婆(注:根据这一特征,本文所论节孝妇女并不仅限于文献中“节孝”类列女,许多“贤淑”及“贞烈”类列女也可纳入“节孝妇女”的范畴。)。如果我们排除山西各地人均寿命水平及自然死亡率异常的因素外,可以肯定,这些节孝妇女的节孝行为与她们丈夫的行止存在着直接的关联。重商风尚使成千上万的山西男子走出家门,足迹遍及全国大部分地区,这必然会影响到他们的婚姻家庭生活。关于山西人经商活动对其婚姻家庭的影响,清代学者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中有一段十分扼要的描述:

山西人多商于外,十余岁辄从人学贸易。俟蓄积有资,始归纳妇。纳妇后仍出营利,率二三年一归省,其常例也。或命途蹇剥,或事故萦牵,一二十载不得归,甚或金尽裘敝,耻还乡里,萍飘蓬转,不通音问者,亦往往有之。(注:《阅微草堂笔记》卷二三《滦阳续录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

其实,纪昀并没有指出与我们的讨论关系更加密切的另一个重要方面,这就是在这种“常例”下广大山西妇女面对着怎样的现实。绝大多数的山西妇女是不可能跟随丈夫一起出外经商的,可以说,婚姻的开始也就意味着夫妻两地分居生活的开始,从此,在以后的漫长岁月里,分居成为婚姻生活的常态,而团圆只是短暂的片断。妻子事实上独力承担起赡养老人、抚养后代的家庭重任,直到丈夫年迈退休回家。至此,我们可以明白,重商风尚对社会生活影响最深最重之处正是商人自身的婚姻家庭。

现存山西方志中大量的《列女传》资料正好印证了纪昀的记述。这些资料深切而生动地揭示出山西商人家庭生活的真实情形,从多方面反映出广大妇女令人同情的不幸遭遇,归纳而言,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山西人出外经商的普及化与职业化,导致婚姻生活的异常。在清代山西许多地区,经商是当地人提高自身经济地位的惟一途径。为此,广大山西家庭都豪不犹豫地把自己子弟送上贸易之途。民国《临晋县志》卷四《生业略》称:“民国纪元前,临民经商陕省者常万余人。凡子弟成年除家无余丁及质地鲁钝者外,余悉遣赴陕省习商。”在这种情形下,新婚即离别,就成为广大商人家庭生活的常态。燕尔新婚就离家远行,实为人情之难,但广大山西商人却义无反顾,而他们的妻子从此也开始了孤守的生活。这样的事例在《列女传》中俯拾即是。如民国《闻喜县志》卷一八《列女传》就有:1.叶氏,任玉耀妻,于归甫十日,夫出外,三年无音耗,后闻病殁。2.叶氏,李步丰妻,年十八于归。甫数月,夫出贸易,遂殁于外。3.程氏,叶玉堂妻,年十八于归。甫十日,夫即外出,越二载,夫以病归,抵家不数日,卒。4.郭氏,宋三畏妻,年十七于归。甫半月,夫贸贩金川(今陕西安康),音书杳绝。5.鲁氏,卫述瑗妻,十七而嫁,二旬而夫远贾,遂殁于外。在这些事例中,新婚相聚时间从十日到数月不等,应有普遍的代表性。更有甚者,民国《襄陵县志》卷一四“节烈”载:李氏,南关南社胡庆云之妻,年十七岁出闺。未及三日,夫赴汉中贸易,染病而故。

其次,种种变故与风险,造成为数众多的山西商人出外不归。所谓变故与风险主要源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于客观环境,一是取决于主观意念。在交通运输状况相当原始落后、医疗卫生条件非常简陋恶劣的封建时代,出外经营者无疑将会遇到种种难以逆料的风险,山西商人也不例外。长途跋涉的困苦、异地他乡的水土不服、响马劫匪的侵害、贪官污吏的敲剥等等,种种磨难都为山西商人生命财产的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只有那些智力与体力相对出色的幸运者才有可能躲过种种劫难,而许许多多不走运的山西人却为灾难所吞没。他们非但没有实现摆脱贫困的梦想,反而倒在了羁旅之途,魂断异乡,较早地付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众多事例证明,大多数山西“节孝”妇女的丈夫正是这样的不走运者。另外,经营成功是山西人返乡的必要条件,经营失败的山西人自然无颜去面对家乡父老与妻儿,再加上久居异地他乡的种种羁绊,都会使不少山西商人不愿再回到故乡。山西方志《孝友传》或《孝义传》中常常有“千里寻父”的事迹,也说明了这种现象的普遍(注:参见《临汾县志》卷三《乡贤录上》中田树楷、李国宗、景发才等人事迹,民国二十二年刊本。)。所以,“出外不归”也有两种情形,即事实上的死亡,以及不能或不愿回乡。

第三,在丈夫出外后,很多山西妇女依靠自己的双手,孝养公婆,抚养子女,维持着十分艰苦的生活。多数山西人出外经商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经济窘困无法养家,而一旦出外久久不归,则更使妻儿的生活雪上加霜。徐沟县人樊好智服贾远方,其妻吕氏奉侍翁姑,“缝纫以给衣食”。在婆婆去世后,继续孝养公公,公公年逾九十而终。而在这期间,樊好智经商屡屡亏折,根本无力寄钱养家。因此,公婆入葬时所用棺椁衣物,都是靠吕氏纺织而得。(注:《山西通志》卷一六六《列女录五》,中华书局1983年版。)太原人王永魁在大同经商,娶当地人张氏为妻。王永魁去世后,张氏遗腹生子,来到太原,当时“家徒四壁,翁衰老,无以餬口”。正在极度困窘之时,张氏发现邻妇织席为业,十分高兴:“此足以养亲育子矣!”于是诚恳地上门学习。后来,赖此技艺,安葬公公,抚养孤儿,家道渐至小康。(注:《山西通志》卷一六五《列女录四》。)与其他山西妇女相比,张氏还是较幸运的。如壶关县人任加荣新婚后即赴远方营商,其妻平氏“勤织纫以奉翁姑。”其翁好宴客,食资均为平氏织纫所得。而平氏还受到婆婆的虐待。任加荣后来染病而归,喜怒无常,动辄打骂,平氏百般忍耐。任加荣去世后,家道愈落,公婆为逼迫平氏改嫁,虐遇有加。平氏曲意奉养,终老织纺不辍。(注:《山西通志》卷一百七十《列女录九》。)

很多事例表明,许多受到旌表的“节孝”妇女并无法确定自己的丈夫是否在世,只是“黄鹤一去不复返”,出外的丈夫再无音讯,这些可怜的妇女只好守了一辈子“活寡”。这种矛盾与困惑也体现在光绪《山西通志?列女录》所收“贤淑”类列女中。不少贤妇的丈夫同样是出外不归。如:1.裴挺妻徐氏,“挺携子并出,父子俱客死塞外”。2.萧全妻梁氏,“年二十三全出外,久绝音耗,家贫无子,氏资针黹养孀姑。继闻夫客死于外”。3.马殿妻王氏,“夫远出不归,独居五十余年”。4.范全智妻郭氏,“于归未一月,全智外出,二十余年无音问”。5.赵魁妻张氏,“魁贸易远出,久无音问,孑居五十余年,纺织度日以终”。6.张法妻刘氏,“家贫,夫贾他方,事孀姑至孝”。7.原正祥妻秦氏,“归逾年,祥以家贫出外,历三十年无耗”(注:以上事例见光绪《山西通志》卷一八四《列女录二三》。)。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山西重商风尚与节孝妇女问题之间的关系有一个较明确的认识:重商风尚使大批山西男子离妻别子,远走他乡,广大山西已婚妇女长期孤守家中,养老抚幼,艰苦支撑。大量分居家庭的出现成为当时山西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突出特征。经商活动的种种变故与风险使相当多的山西男子终生不归,造成众多的已婚妇女面临严峻的再抉择:或改嫁他人,或终生寡守,而后者就成为方志中“节孝”妇女的后备军。越是重商风气浓郁的地区,出外经商的人数也就越多,分居家庭的比例也就越高;出外经商人数越多,出外不归的商人相应也就越多,最终造成寡居妇女的增多。

当然,在封建时代,一位普通妇女能够受到官府的旌表,往往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实际操作过程,并不是每一位有“节烈”行为的妇女都能受到旌奖。如有学者在研究明清徽州妇女问题时指出:“烈女能否得到旌表,也并不是机会均等与公平的,夫家的权力与财力起着不小的作用。”(注:见唐力行:《商人与文化的双重变奏》,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3页。)也就是说,富裕的商人家族可以出资为其族内妇女请旌,而穷困家庭却无力向官府申请旌表。这自然会影响到方志中《列女传》资料的准确性与公正性。但在山西节孝妇女问题上,这类人为因素并不能影响我们的结论。首先,对“节烈”行为的表彰都是对已有事实的追认,每一个地区受到旌表的妇女只占当地妇女的极少数,因而必然受到社会舆论的严格监督。富裕商人主动出资为“节烈”妇女请旌,在某种程度上,只是更增进了重商风尚与列女问题之间的关联,而被旌表的妇女有“节烈”的行为,则是肯定的,财力的支持也只是使“节烈”行为得到充分的反映。许多节孝妇女在丈夫去世或不归的情况下,生活陷于极度的困窘,她们正是以常人无法忍受的艰苦自守而得到公众的肯定。其次,与徽州地区相比,清代山西各地的宗族势力与宗法力量较为薄弱。大量事实证明,为数众多的寡居妇女受到逼嫁的困扰,父母、公婆、亲族大多“利其再嫁”,很难想像他们会主动出资请旌。

三、如何理解与评价山西节孝妇女问题

学者们对明清徽州地区节烈风气形成的原因作了深刻的分析,其中包括封建旌表制度的推动、宋明理学的影响、宗法制度与传统习俗的束缚、当地社会经济特征以及妇女社会经济地位等等。(注:参见周致元《明清徽州妇女节烈风气探讨》一文。)与徽州地区相比较,山西节孝妇女问题突出的原因有相同点,如封建王朝的旌表制度与宋明理学的影响等,但也有不同之处。我们应从客观现实环境出发来加以分析。首先,明清时期山西重商风尚的形成,从根本上讲,是由严峻的生存环境所决定的。《晋乘蒐略》的作者康基田曾指出:“太原迤南多服贾远方,或数年不归,非自有余而逐什一也,盖其土之所有不能给半岁之食,不得不贸迁有无,取给他乡。”(注:《晋乘蒐略》卷二,并参见张正明《晋商兴衰史》第27-28页。)众多山西方志的记载也充分证明了康氏的说法。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贫瘠的自然环境决定了农业生产根本无法维持日益增长的人口,“土狭人满”或“地瘠民贫”的客观事实造成了当时人们无法回避的生存危机,而摆脱这种生存危机的惟一出路就是不资地力,出外谋生,当然主要是经商,也包括出外从事耕垦(如“走西口”)活动。不少豪商巨贾的成功事例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因此,重商便在当地人心目中占据了压倒性的优势地位,由此也决定了商人在当地的社会地位。山西有旧谚云:“生子有才可经商,不羡七品空堂皇。”士、农、工、商四者的位置完全颠倒,经商远在务农与科举之上。有古诗云:“人生最苦是行商,抛妻弃子离故乡”,但在这种“商贾居首”(注:清雍正帝语,见《朱批谕旨》十五函二册《朱批刘於义奏折》,乾隆三年武英殿刊本。)的社会氛围里,山西男子义无反顾地出外谋生,自在情理之中。

其次,重商风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广大山西妇女对丈夫出外经商的态度。既然经商受到人们的普遍推崇,那么,嫁与商人为妻,在当时应该是相当体面的婚姻,但必须忍受与孤灯相伴的独居生活。独守空房无疑为广大商人妇带来巨大的身心痛苦,而她们也明白,迫使其丈夫匆忙踏上贸易之途的是严峻的生活现实。在家务农不可能摆脱生活的窘困,不能简单地斥责“商人重利轻别离”。一些较为豁达的山西妇女甚至主动规劝自己的丈夫出外经商。更为难得的是,不少妇女在自己丈夫去世之后,继续鼓励自己的后人出外经商。夏县商人张可俊婚后就前往固原(今宁夏固原)从事贸易活动,不久,其妻刘氏生子继先。而第二年,张可俊病死在陕西。刘氏含辛茹苦,将继先抚养成人,并为其娶妻樊氏。而继先想继承父业,随人出外经商。其母刘氏慨然允诺,并勉励道:“汝父以商不返,汝一岁而孤,不及与父相见。今汝以谋生故,又将远游,吾不可以姑息废汝业。”没想到,天有不测风云,不久传来消息,继先也客死他乡。刘氏因儿媳樊氏尚未生子,劝其改嫁:“汝年未三十,又无子,况家无担石,吾不忍令汝再守也。”然而樊氏也执意苦守。于是婆媳二人并居一室,相依为命。“终日机声轧轧,夜继以纺”,在当地被传为佳话。(注:《夏县志》卷九《人物志》,光绪六年刊本。)

再次,山西地区以宗族或宗法力量来干预妇女再嫁的现象并不多见,相反,妇女再嫁的行为得到普遍的理解、鼓励甚至强迫。这与徽州地区存在明显差异。“徽州聚族居,最重宗法”(注:《黟县志》卷三《地理志》,同治十年重刊本。)。族规订立相当严密,大力宣扬“贞节”,千方百计对改嫁妇女施加压力。康熙《休宁县志》卷一“风俗”称:该地民人对再嫁者“必加之戮辱,出必毋从正门,舆必毋令近宅,至穴墙乞路,跣足蒙头,儿群且鼓掌掷瓦石随之”(注:同见于《祁门县志》卷五《舆地志?风俗》,同治十二年刊本。并参见唐力行:《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第5章第1节《商人与妇女》,及《商人与文化的双重变奏》第117页。)。与此形成鲜明对照,许多寡居的山西妇女却受到逼嫁的困扰。在丈夫在外客死或久久不归的情况下,这些山西妇女面临着无法回避的选择:再嫁或孤守。对于双方父母亲族而言,往往愿其再嫁,或出于怜悯,或贪恋财礼,或恐分割家产。这种事例在《列女传》中屡见不鲜,如不少“贞烈”类列女就是因不愿再嫁而自尽。如阳曲人刘安仁妻王氏,十七岁出嫁,不久,刘安仁身染重病,劝她说:“我死,汝年少,可再适。”然而王氏不肯:“既有家,复何适?”后自缢身亡。又陈法卢妻温氏,年方三十而丧夫,亲属逼之改嫁。她坚拒不从,后也自缢。又太谷人杜兴周妻王氏,年仅十九而丧夫,“舅姑利其嫁,与富室某已成约。氏涕泣坚拒,父母复以势利怂恿之。氏知不免,临期,给以改妆,扃户自缢。”(注:以上事例均见光绪《山西通志》卷一百八十《列女录十九》。)辽州(治今左权县)烈妇马弓氏的遭遇也十分惨烈。弓氏的丈夫马元晋出外后,长期没有消息,弓氏在家苦守。有一年,当地恰遇奇灾,弓氏家无余粮,困窘至极。亲属们极力劝其改嫁:“夫游三年不归,理应改适,况无音耗,不知存亡乎?”弓氏执意不从,吞毒而亡。(注:见《辽州志》卷七《续艺文》所录陈栋撰《烈妇马弓氏传》,民国十八年重印本。)可见,在当时的社会氛围里,守节不嫁倒倍受亲属责难,处境十分艰难,因而这种情况在当地妇女中并不多见,丧夫后再嫁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如宁乡人王嗣德在临终时,对妻子刘氏说:“如不能守,嫁亦恒情也。”(注:见《山西通志》卷一八一《列女录二十》。)以下两个事例更能说明问题。如太谷人白重常妻曹氏,生一女后夫亡。“家贫,饘酏常不给。会有以改醮强迫者,自刭死。”又如太谷人车永昌妻张氏,结缡未久而孀。“家綦贫,舅姑以青年难守,且虑饘粥之弗能给也,强之改醮。”张氏也因此而自缢。(注:《山西通志》卷一百八十《列女录一九》。)丧夫后妇女的生活更加艰难,有时亲属逼嫁往往也因生活所逼。至此,我们可以理解,在丈夫客死或长期不归的境况下,多数妇女必然走上改嫁之路。在这种情况下,清代山西各地却仍然出现了如此可观的节孝妇女群,这正好反过来证明:当时山西社会由重商风尚引起的家庭分居以及妇女寡居问题是何等的严重!

第四,既然分居是商人家庭之常态,那么再醮也不能改变这一事实。守节殉夫之事诚不足以颂扬,然而丧夫后速嫁也未必能够脱离苦海,实现婚姻生活的美满。设若再嫁与商人,同样要忍受孤守之苦。纪昀在结束那段对山西商人的著名评论后,讲述了一个山西人的婚姻奇事:山西商人李甲长期离家,与家中失去联系,以为家中亲人均已弃世。后再娶,在新婚之夜发现新娘竟是自己原来的结发妻子!正是因他长期不归,家人都以为他已客死他乡。妻子在公婆去世后,无法自存,寄人篱下,百般无奈而再嫁。(注:《阅微草堂笔记》卷二三《滦阳续录五》。)这件离奇的婚姻故事的背后,正是广大山西商人婚姻家庭生活的苦难与困惑。在丈夫长期不归之时,山西妇女在婚姻生活中面对的是如此严酷的两难选择。这也就是一个重商社会必须付出的沉重代价!

必须承认,如果没有大批山西人出外谋生,就不会有清代山西商业的巨大成就,也就无法解决清代山西社会的生计或生存问题。在山西不少出外经商人数众多的地方,“闾阎生计得之田者十三,得之贸易着十七”(注:参见顺治《汾阳县志》卷二,转引自张正明《晋商兴衰史》第303页。)。然而,在大多数出外谋生的山西商人背后,几乎都有为他们苦苦守候的妻子。榆次县人要三婚后即远出谋生,二十多年音讯杳然。其妻武氏苦力支撑,与年迈的公婆日夜盼望要三归来。在公婆去世后,武氏坚守不改嫁,生活更加艰难。忽有一日,听到叩门声,原来要三回来了,“发已尽白,囊空羞涩”。武氏豪无怨言,敬事终身。(注:《山西通志》卷一八四《列女录二三》。)寿阳人边谧的遭遇与要三非常相似。边谧婚后不到一月就出外谋生,与家中不通音问长达二十七年,传言已死。邻里劝其妻王氏改嫁,王氏坚决不从。边谧之父思子心切,前往归化城(今呼和浩特市)寻找,不幸客死在当地。王氏竭力经营,使老人棺椁得以归乡。孤苦伶仃的王氏日夜织纺,维持生计。后来,边谧自外返回,“尫羸几不可识”,王氏朝夕侍奉,并无怨言,受到人们的称道。(注:《寿阳县志》卷九《人物下》,光绪八年刊本。)如果说家庭是整个社会稳定与延续的基本因子,那么没有广大山西妇女的自我牺牲与坚守,就不会有商人婚姻家庭的稳定,也就更谈不上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延续了。从这一点上讲,不论是受到旌表的“列女”,还是普通的“商人妇”,广大山西妇女在婚姻家庭上付出的努力与牺牲,对山西社会重商风尚的维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也就是她们对整个社会生存及发展作出的巨大贡献。